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定本章程。
【注释】
1.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章程自主管理。
2.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3.从2014年至2015年初,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章程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的地方性文件,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学校名为“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小学”;英文名Shenzhen Yi qiang Primary School(缩写yqxx);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石厦路6号。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2008年9月1日,隶属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注释】
由于学校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单位,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因而具有“非营利性”的属性。】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六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校训:立德笃学,益智强身
【注释】
“立德出自《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以德立校,是学校发展之精要。学以人为本,人以德为尚;知识重在人文,为人重在人品。对学校而言,德为育人之本;对学子而言,德为成人之本。学校立德,在于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教师立德,在于德高为范,艺高为师;学生立德,在于优学厚德,做一个品德高尚、人格健全的人。“笃学”,语出《论语》:“笃信好学,守死善道。”“笃学”由“笃信好学”化裁而来。“笃学”意为心无旁鹜,专心好学,寓意益强学子乐于学习、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益智强身”既寓有培养目标之意,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又巧妙地将校名镶嵌其中。
办学愿景:让每一个学生在校度过一个健康、快乐、多彩的童年,让学校成为广大师生兴奋与留恋的地方。
校风:精益求精,臻善臻美
【注释】
《论语?学而》:“《诗》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谓与?”宋?朱熹注:“言治骨角者,既切之而复磋之;治玉石者,既琢之而复磨之,治之已精,而益求其精也。”完美不是天生就能一蹴而就,需要日复一日地品行兼修,不断进取,最终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作为一所高起点的现代化精品学校,精益求精、臻善臻美是益强全体师生的品质追求,学生、教师、学校的发展都要以精益求精、臻善臻美为核心价值。
教风:博学爱生,敏思进取
【注释】
博学——《论语.子张》云:“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博,多、丰富、博大、宽容;学,学问、知识。意指广泛学习, 知识渊博。引“博学”二字,意在勉励教师勤奋学习,博采众长,放眼世界,兼容并包,追求广博的学识和渊博的学问,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爱生——爱生是教师爱心的核心所在。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用爱心、诚心、热心、细心、耐心赢得家长的放心、学生的信任。爱生更要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敏思——“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既有思维敏捷的意思,也含勤于思考、善于思考之意。教师要思考知识,思考教学,思考课堂,思考学生,思考教育,思考社会,思考人生,在敏思中发现、实现、享受教育的幸福。
进取——《易经》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只有自强不息的人才算是君子,只有不断地进步、不断地学习、尽力地付出,才能不断地提升、收获。 进取,是一种蓬勃向上的精神,它意味着不断地超越。
学风:自信自主,乐学善思
【注释】
自信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自信的学生有很强的自我意识,善于自我肯定、接受挑战。自主是一种重要的品质,决定一个人能否取得成功。自信自主是个人学习、工作、生活的一种自我独立状态,也是健全人格的基本内涵。培养自主自信的学风是现代教育塑造人,培养人的具体表现。它要求学生具有独立自主、独立思考、乐于探索、善于发现的良好习惯;对这个世界具有浓厚的兴趣;具有永不言败的精神;具有志存高远的胸襟,明确身上的责任。
乐学:源自《论语》“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意蕴学生善学乐学,乐中益智。“乐学”是学习的动力。只有乐学,才能把学习看成是一种乐趣、追求和责任,一种通向智慧的快乐的人生旅途。“乐学”,既意味着宽阔的心胸,达观的态度,也是一种很高的学习境界;“乐学”还意味着合作,在合作中共同体会“学”的快乐。
善思:源自《论语》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意蕴学生勤于思考、善于思考。“善思”既要有欣赏式的接纳,还要有勇敢地质疑。学习的目的就是创新、进步。思考是人生的最大快乐,思考的过程,也是益智的过程,更是宁静致远的过程。
第七条 校歌:《梦想开始的地方》;校徽:标志内图案是由“益强”的首写拼音“YQ”进行艺术造型演变而成,似一个充满朝气、活力无限的飞跃少年。学校重大活动奏唱校歌。
【注释】
标志以圆形为基础,意蕴地球之博大、学校之和谐。以蓝色为主色,既有大海之宽阔,也有蓝天之高远,象征着学校拥有宽广的胸怀和美好的未来,也象征着益强人拥有民族情怀和世界眼光。
标志内图案是由“益强”的首写拼音“YQ”进行艺术造型演变而成,似一个充满朝气、活力无限的飞跃少年,整体富有动感,象征着学校不断发展的力量,象征益强学子展翅高飞、蓬勃向上的无限生机;又似在波澜中前行的风帆,寓意着益强学子历经书香浸润、智慧启迪,扬起生命的风帆驶向理想的彼岸。
第八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2008年9月1日。
【注释】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 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XX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适龄儿童入学接受教育;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实施小学阶段六年的基础教育;
(四)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实行校务公开;
(七)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释】第九条至第十条参考文献:《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1996年3月9日发布)的第四章人事管理部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 长
第十一条 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聘任),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注释】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深圳市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主要任务”第2项第1目规定,“公办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两名,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德育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管理。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对外代表学校;
(七) 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完成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和各项任务;
(四)尊重、依靠学校党组织;
(五)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定期向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行政工作,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决策机构。校长按照议事规则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有关事项。
(一)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出席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主要规则:
1.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应由各专门机构讨论解决,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属副校长分管范围而又有必要提交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应由分管副校长签署对该事项的明确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最后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2.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注释】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2003年7月17日) 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依法建全校内管理体制。
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8项规定,“依法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大力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二节 党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总支部,总支部书记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党总支部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证并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培养和发展优秀教师入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注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69项规定,“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8项规定,“在中小学、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节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注释】
1.《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市总工会、区工会、区教育工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占65%,管理人员代表占15%,教辅后勤人员代表占20%。
每届教代会代表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代会。
教代会的表决,必须参会代表达到三分之二,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等;
(五)根据上级工会有关教代会规定,相应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吸收家长参与学校工作的决策、评价和考核。家委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注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41项规定,学校要“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
《深圳市中小学校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主要任务”的第2项第5目规定,家长委员会员是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学校通过德育处与家长委员会建立联系渠道,发送工作商议通知,安排工作商议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6名。家长委员会聘请学校德育主任为顾问,负责联络组织工作。家委会成员的产生应按民主推选方式产生。
【注释】
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4项规定,“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第9项规定,“要在学校内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管理与决策执行的规范、廉洁、高效。”
第四节 教学、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处(室)作为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按照各自的职能,组织年级组与教研组完成年度和学期教育教学任务,做好服务和协调,实现学校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
办公室是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和人事管理的部门。
教务处是协助校长处理学籍管理和教学事务的部门。
德育处是协助校长进行德育工作和处理学生事务的部门。
教科室是协助校长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部门。
总务处是协助校长处理学校后勤工作的部门。
安全处是协助校长处理学校安全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学、科研、人事、学生、后勤基本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设置教研组,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各教研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教研组下设若干备课组,各备课组设备课组长1名。
第二十九条 年级组为学校教学基本单位,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协调与学校各部门以及教研组的关系;年级组设组长1名。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要坚决执行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基本形式,学校教学改革应以提升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为目标,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重点,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合作和实践能力。
【注释】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有效推进课程改革。通过实施丰富和系统的校本课程,让学生接受多元教育,获得全面发展。
【注释】
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规定,“国家通过制定课程标准,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并划定课时比例,提供地方、学校、学生对课程选择的可能性。鼓励各地发挥创造性,办出有特色的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合理、全面的学生学业评价机制。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的结合。不以学生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注释】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35项规定,“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第34项规定“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德育为首,不断创新德育工作内容、途径和方法,提高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开展理想教育、养成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坚定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和信念,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注释】
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3项规定,“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
第三十五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加强体育工作,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证。
【注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2项规定,“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教育科研,大力推进各学科科研课题的研究,每年举行教育教学研讨会,对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注释】
《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1996年3月9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 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小学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考核制度。
【注释】
《教育法》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促进学生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节假日加班按规定取得报酬;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或者学校安排的培训活动;
(七)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学校对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八)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注释】
根据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16项规定,“学校要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制定权利义务均衡、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聘任教师,认真履行合同。要依法在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
第四十条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注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2项规定,“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履行与教师同样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制定和落实教师培训计划;
(四)对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管理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五)支持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建立教师申诉制度。
第四十二条 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的规定办理。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取得本校学习资格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注释】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义务教育法》并执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按照划定的招生地段受理学位申请,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位统筹安排。
《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对学校管理者、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注释】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4项“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15项“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力。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表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校训,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勤奋学习、尊师爱友、诚实守信、勇于创新;
(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本校的管理制度。
【注释】
对学生义务的规定。依据:
1.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3年12月)的相关内容。
2.《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的相关内容。
3.国家教育部2004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奖惩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积极培养少先队干部,发挥少先队干部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发展学生社团,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学生社团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后勤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来源:学校除全额财政拨款外,无其他收费。
【注释】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强化岗位责任制,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物申购制度,建立账目,合理使用经费,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本校教代会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注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粤财教?2014?83号)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加强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各教学场所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智能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注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60项规定,“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引进国际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 “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
第五十五条 关心师生生活,做好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提高伙食质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为学校办学提供服务保障。后勤服务实现社会化。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家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级家长委员会或各年级家长委员会联席会议,向家长通报事关学校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建设性的意见,对学校依法办学、行风建设、校务公开、师德师风等进行监督。
学校有权拒绝家长委员会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注释】
国家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11项规定,“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8项规定,“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开放日等途径,为家长提供家教咨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组织成立家长义工队。义工队在学校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协助学校做好有关教育教学活动的服务工作。
【注释】
《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二节 学校与社区
第六十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教育资源,建立德育、艺术、科技、法制等教育基地,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注释】
《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条 依靠街道办、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组建师生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为社区开展有益的服务工作,并创造条件逐步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通过,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或处室、部门以提案形式向校长办公室提交章程修改意见,经行政会议研究,由校长提交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写入本章程,即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5日内公布。